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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未来应收电费的保理债权资产证券化研究

 

基于未来应收电费的保理债权资产证券化研究

姓名:刘琳
英大汇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北京 100055

摘  要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明确提出,以未来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是合法合规的。本论文以电厂未来应收电费所形成的未来应收账款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基于电费应收账款的保理债权进行资产证券化研究。
本论文重点研究了电厂未来应收电费的形成和转让,探讨了未来应收电费的保理债权资产证券化。同时,结合基础理论研究,实现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100亿储架和首期发行,并就首期发行中“基础资产合格标准”的债务人分散度豁免、初始债权人关联度和集中度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
关键词:未来应收账款,电厂电费,资产证券化

一、引言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施行,第三编 合同,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第十六章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民法典》首次明确提出,以未来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是合法合规的。
以电厂未来应收电费所形成的未来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研究基于电厂未来应收电费所形成的保理债权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最终实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100亿储架,完成电力行业首单应收电费供应链ABS的发行。

二、正文
保理是基于企业交易过程中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由商业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提供的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功能的综合性信用服务。经过近些年发展,商业保理作为供应链金融重要的工具和载体,在帮助解决各层级企业资金困境、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国已有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了商业保理企业及分公司,全国存续的商业保理法人企业及分公司共计8,568家(不含2020年已注销1,667家 ,已吊销70家,已转行580家)。随着近几年国家相继出台的一系列优化服务供应链金融的政策以及金融科技的发展,商业保理通过模式创新不断发展,已成为我国贸易融资和风险管理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产业。
电厂未来应收电费所产生的电费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所发生的保理业务具有合规性与有效性,满足资产证券化要求的稳定性、合理性和相对确定性,可以实现资产证券化的发行。

1、电厂未来应收电费的形成
电力从生产企业到终端用户使用,共涉及发电、输电、配电、售电和用电五个环节,电厂发电的电量分为基数电量和市场电量两大类。基数电量,也称基础电,是指与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复价格相对应的上网发电量。主要以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年优先发电计划为基础,根据适用多年的购售电原则协议和当年预测的电力需求总量以及电厂的负荷情况,按照国家节能环保政策的要求并考虑电网安全约束条件协商确定的。市场电量,也称市场电,包括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和集中竞争电量。2019年6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通知》,统筹推进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工作。以山西省电力交易中心为例,山西省2020年电力市场分为基础电及市场电两个板块。其中,基础电主要满足非市场化用户(目录电价的用户,主要是居民、农业、灌溉这类非经营性用户)的用电需求,一般由省内新能源发电企业满足相应需求。市场电主要满足非目录电价用户的用电需求,包含电厂和用户、电厂之间以及跨省送电合同三类交易。
电厂未来应收电费的形成与电厂发电电量、上网电价、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等密切相关,是电厂未来应收电费开展保理业务的基础。
电厂建设完成后,与电网企业就电厂并入电网时调度和运行行为及相关技术事宜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网成功后,电厂每年与电网企业签订《XXXX年度购售电合同》。《购售电合同》中双方协商确定这一年机组“年合同上网电量”、“上网电价”,结合机组年度检修计划和电力供需规律,“年合同上网电量”会具体分解到每一个月(以基础电为主,市场电另议)。通过《购售电合同》可以合理确认电厂未来一年的上网电量和上网电价,并计算出未来一年的电费收入。
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8年5月12日发布的电监价财〔2008〕24号《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与第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国家能源局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2021年1月1日生效的《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0〕79号,2021年施行。]“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包括地方电网、增量配网)按照购售电合同开展的电费结算。电网企业在电力市场交易中承担代收代付电费职责的,与发电企业电费结算参照执行”、“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根据结算双方确认的电费结算单(结算依据),及时足额支付电费。电费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在电费确认日后十个工作日内,由电网企业将当期电费全额支付给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经与发电企业协商一致后,也可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不低于该期电费的百分之五十,付清时间不得超过电费确认日后五个工作日,第二次付清时间不得超过电费确认日后十个工作日”、与“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从用户侧收取电费,不得以用户侧欠费为由停止或者减少向发电企业支付上网电费。电网企业如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上网电费(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应当向发电企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约定,由电网企业支付至发电企业电费结算账户”的规定,电网企业作为初始债务人,对电厂承担电费结算及按期给付电费的义务。电网企业不得因用户侧拖欠电费而停止或减少向电厂支付上网电费。也就是说,电厂提供电力服务收取的电费收入,享有电网企业刚性兑付的保障,通过《购售电合同》计算出的电厂未来一年的电费收入,可以确认为电厂未来应收电费形成的电费应收账款。
2、电厂未来应收电费的转让
结合电厂签订的相关合同及现行条例,基于未来应收电费产生的电费应收账款不存在《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规定的无法转让的情况。
电厂基于未来应收电费,向商业保理公司申请保理融资时,与保理公司签订《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其中一项附件《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中,需电厂盖章确认“购售电合同项下和因售电行为而产生的和将要产生的电费应收账款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同时,电网企业盖章确认收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同意所列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事宜,实现电厂未来应收电费的转让。
3、应收账款特定化及稳定的现金流
结合基础电和市场电的不同特征,电费应收账款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底层资产,具备进入资产池的可行性。
基础电部分,按照《购售电合同》、电费结算单以及发票等文件可以予以特定化。市场电部分,虽然电厂与购电方交易的发用电时间不尽相同,但每笔电力交易均可通过电力交易中心/平台的交易明细予以确认。同时,基于电厂、购电方和电网企业的三方协议,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发生于电厂和电网企业之间,电费应收账款金额每月按照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结算单以及电厂开具的发票确定,付款时间根据相应交易结算规则确定。不管是基础电,还是市场电,电费应收账款均可以根据合同、交易明细、电费结算单、发票等文件实现应收账款特定化。
基础电部分,按照电厂与电网企业双方协商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可以按照“年合同上网电量”、“上网电价”明确计算出每个月的电费应收账款,具有稳定、可预测的现金流。
市场电部分,除了电厂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外,还需要综合考量电厂自主确定的电价、购电方实际用电情况、交易系统出清结算规则、供电局对于发电机组的开停机调配等因素的影响,根据电厂提供的历年发电量统计、电费结算单等材料,评估市场电电费应收账款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4、交易结构设计
基于电厂未来应收电费形成的保理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是原始权益人作为商业保理公司,以未来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所产生。专项计划入池基础资产的初始债权人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其所签订的并网协议、历史购售电合同、电费结算单以及其所在地的历史发电计划等材料,原始权益人开展未来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所倚赖的底层业务均是正在适当、正常履行的发电业务,其所产生的电费应收账款具有稳定性、合理可期待性和相对确定性。
5、储架及首期发行实证分析
结合电费应收账款及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设计,成功实现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100亿储架和首期发行。
首期发行时,基础资产合格标准中增加了几条要求,分别是:
(1)初始债权人及初始债务人均系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其他机构。初始债务人应当为主体评级或影子评级不低于AA+的国家电网下属法人主体(含其分公司)。
(2)初始债权人已经或正在适当履行买卖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且初始债务人已通过《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函》或其就发出的通知而回复的同意应收账款转让的复函确认其对买卖合同项下的应付款负有到期支付义务。
(3)原始权益人取得的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且在转让给原始权益人后,初始债权人无权再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初始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包括法定或约定的)限制,除原始权益人外未向且不会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未被且将不会被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且不会被原始权益人以外的任何当事人设定为信托财产;应收账款将不会遭至抵销、反诉、赔偿损失、对销账目、留置或作其他扣减。
(4)在适用法律下均合法及有效和/或初始债权人已取得由初始债权人及初始债务人(或初始债务人所在省份电力交易中心)盖章的结算单据;并且,初始债权人在向保理商转让其享有的现有或将来的应收账款前,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所在地区当年度发电计划、初始债权人既往发电数据等文件)证明,其已经或必将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地拥有该笔应收账款。
其中(1)主要是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第五条所规定基础资产债务人分散度豁免条件,以满足债务人分散度豁免条件第(二)条“原始权益人资信状况良好,且专项计划设置担保、差额支付等有效增信措施”的要求。首期发行的资产池中,涉及初始债务人山西省电网公司和河北省电网公司,两家电网公司的影子评级均为AAA,满足“基础资产合格标准”。
首期发行的资产池中,初始债权人为河北一家电力公司和山西省两家电力公司,初始债权人关联度和集中度较高。初始债权人均为五大电力企业下属全资发电厂,承担国家发电的核心民生工程,管理严格,资信情况较好,且初始债务人为国家电网下属省电网公司,违约可能性很低。原始权益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对初始债权人进行了完备的尽职调查和信用风险管理。同时,计划管理人也组织各机构对入池资产资料的完备性进行了尽调,确保入池基础资产满足“基础资产合格标准”。

三、结论
结合我国发输配售用电的实际情况和现有的材料,论证了电厂未来应收电费的形成和转让,对基于电厂未来应收电费形成的保理债权资产证券化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和交易结构设计。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未来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同时,结合发输配售用电的实际场景,以电厂未来应收电费形成的电费应收账款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成功储架并实现首期发行,实现了由理论研究到项目实践的有效转化。
参考文献
[1]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研究所/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天逸金融服务集团,2020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R】,2021年7月,45-128页。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105号,2019年。
[3] 林华,中国资产证券化操作手册【M】,中信出版社,2016年,78-190页。
[4] 郁冰峰,邓海清,郝延山,金融新格局 资产证券化的突破与创新【M】,中信出版社,2016年,43-168页。
[5 ]林华,FinTech与资产证券化【M】,中信出版社,2016年,78-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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